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提出,因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和缓解收费通道拥堵,确需快速疏导、分流车辆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临时决定免费放行车辆。
《条例(草案)》提出,因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和缓解收费通道拥堵,确需快速疏导、分流车辆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临时决定免费放行车辆。
《条例(草案)》提出,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拒绝或者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并及时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查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制度,及时查处各种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条例(草案)》提出,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中修、大修或者改建工程项目的,应当提前15日将高速公路保畅方案报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等。